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
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0日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提炼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申智法官主审的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作为案例六被纳入首批案例。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资股权纠纷。主审法官通过先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进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对已符合回购条件不持异议,但均表示欠缺全额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则表示已作了五年股东,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资款、公司也无法经营的局面。合议庭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入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够实现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投资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继续发展的“最优解”。之后,合议庭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并向控股股东郭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希望其能尽力寻找潜在合作方。在得到双方积极的回复后,合议庭一方面说服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解除财保措施、让渡部分投资利益,释放调解诚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寻找具有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最终,郭某说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义务。合议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主持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第三方投资人共计四方签订了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减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购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结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

该案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在立案后的短时间内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该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彰显中国法院将“枫桥经验”融入涉外审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解纷实践,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