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依法支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一项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以依据的调查取证申请,并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取证据。该案为全国法院首次以调查令形式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彰显了上海法院对国际仲裁的协同保障作用。
该案系申请人某香港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印度公司、某江西科技公司之间的跨境数据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的核心争议需通过识别各方交易代表人的身份,据此判定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由于申请人掌握的与交易代表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只有微信号,无法自行查证账户注册信息等资料,故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曾根据申请向有关单位开具“协助调查函”以调取相关注册信息,但有关单位以仲裁庭直接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协助调查,导致案涉关键证据难以取得。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调查的信息系该案关键证据,遂按照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作出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决定,并由仲裁机构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纠纷平台”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提出调查令申请。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调查的证据系案涉仲裁纠纷的必要证据,当事人及仲裁庭经过努力亦无法自行收集,且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体现了仲裁庭根据审理仲裁案件的情况对是否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开具调查令的重要参考。据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开具了调查令,协助仲裁当事人调查取证。
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仲裁程序有序开展、准确查明事实,保障仲裁裁决执行意义重大。由当事人就审理中无法自行调取的重要证据向仲裁庭申请作出临时措施,是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本市也于2023年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其中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案件情况提交有管辖权的本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并执行。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对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并签发调查令,正是对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
相比以往仲裁庭向法院转交当事人申请,将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作为仲裁庭意见,有助于法院快速了解案情,进而对是否准予申请作出判定。通过这种方式,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为代表的国际仲裁规则中“法院协助取证”(Court Assistance in Taking Evidence)的内容转化为可操作的国内司法程序,实现了仲裁司法保障措施与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有效衔接,从机制上促进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人民法院参考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进行审查,体现了对国际仲裁的友好态度,有利于提高仲裁司法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以高水平司法保障助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