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3
年至
2015
年,被告人韩海湧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上海威丰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威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威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威丰资产公司、威翔股权公司、威丰股权公司)等公司,且在本市开设多家理财门店,招揽客户。
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韩海湧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投资项目并夸大盈利能力,并以本金利息绝对有保障、具有
IPO
上市可能,以
6%-12%
的年化收益、返款及超额利息等为诱饵,公开向
9700
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共计
37.31
亿余元,所得资金汇集至韩海湧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由被告人黄意等人按韩海湧指令支配使用。
至案发,上述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
26.2
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返款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各项运营费用、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等,仅少量资金用于投资经营、对外放贷等,共造成
5000
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
10.56
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威翔股权公司、威丰资产公司、威丰股权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海湧等人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
2020-7-29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