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李海林、张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海林、张晓燕、上海禹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繁竑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就(2024)沪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将1,688,013.70元认定为已支付的债权本金,依法改判(2024)沪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2.请求依法对一审诉讼费予以改判,判决二审诉讼费由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殷保东、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联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殷保东、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原告持有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出资本金部分对应的回购价款500,000,000元;2.依法判决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投资收益或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部分对应的回购价款【自2023年10月1日(不含)至实际支付之日(含),计算公式:以投资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为10%/365,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为500,000,000元*10%/365*583天=79,863,013.70元】;3.依法判决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回购价款的违约金【计算公式:自2025年4月10日(含)起,每迟延支付1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七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含)为1,455,295.84元】;4.依法判决殷保东对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决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对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判决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违约金【计算公式:自2025年4月10日(含)起,每迟延支付1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含)为15,812,599.90元】;7.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24日9时15分在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熙洛美家具有限公司、杨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韵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熙洛美家具有限公司、杨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韵流工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撤销原判第三、四、五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26日10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林着、王广利、王志浩: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萍诉被上诉人林着、张旭喆、王与华、王广利、王志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胡萍上诉请求如下:撤销原判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张旭喆、王志浩在出资150万元范围内、王广利在出资108万元范围内对林着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26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杨晓聪、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罗建中、叶敏因与被申请人丁男、原审被告杨晓聪、叶轩绮、原审第三人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审判组织由审判长严耿斌、审判员蔡茜芸、沈洁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北斗建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东升、第三人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追加被告贺东升为原告申请执行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判令被告贺东升承担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依生效裁决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5487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华颉卓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皇冠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汇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李春修、李遥、海南原创投资有限公司、张颉、张娟、陈春华、涂跃辉: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华颉卓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皇冠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汇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李春修、李遥、王卓,以及第三人海南原创投资有限公司、张颉、张娟、陈春华、涂跃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华颉卓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皇冠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汇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李春修、李遥、王卓对(2019)沪0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一至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人民币2亿元);2、请求贵院判令诉讼费用由八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19日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启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1,982,556元。2.判令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82,387,400元。3.判令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1,012,500元。4.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启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各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另,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王韶婧。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张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派斯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周志伟、丁勇、张雪、朱荫阶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决解散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申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申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AIWAYS HOLDINGS LIMITED(爱驰控股有限公司,开曼群岛):

本院受理了原告珠海横琴汇恒爱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申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第三人AIWAYS HOLDINGS LIMITED爱驰控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申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为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二返还原告投资款146,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投资款146,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09月22日起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目前暂计至2025年05月31日为1,398,659元),被告一对此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则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146,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投资款146,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09月22日起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目前暂计至2025年05月31日为1,398,659元);3.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773,550元、律师费500,000元、公告费250元、翻译费等原告为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被告一公告送达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被告二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第三人公告送达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被告一、被告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第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时45分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JIN THOMAS ZIXUAN(金子宣)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2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卜锴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97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5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薛雯斐(澳大利亚):本院受理原告沈震旦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第三人薛雯斐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撤销其与薛雯斐的婚姻登记。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2日9时30分于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郭海云,审判员周瑶华,人民陪审员周树琳组成。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罗汉(台湾地区):本院受理石惠平诉罗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8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送达判决书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阳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100号房屋;二、驳回原告陈子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75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邱岳明: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周小影诉被上诉人上海品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吴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上海品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债务本金133,005元及该款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原审被告吴强、邱岳明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将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到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收款账户由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品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62.1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审被告苏州巨如盛展览设备有限公司、吴强、邱岳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品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王连裕、骆进明、方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恒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王阳、王连裕、骆进明、方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被告王阳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王阳在未缴纳的27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京恒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负(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王连裕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王连裕在未缴纳的3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京恒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负(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骆进明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骆进明对被告王阳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被告方娟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方娟对被告王连裕所负本判决第二项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王阳、王连裕、骆进明、方娟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孙莉莉、杜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建国、杜靖翊、赵建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2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均由上诉人孙莉莉、杜杨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林圣兵:

上诉人吴序选因与被上诉人余满桂、黄爱菊,原审被告张国辉、吴序月、林圣兵,原审第三人上海福蕴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吴序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朱静、上海东匠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祥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坤鑫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恒禄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嘉伦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淳置业有限公司、文汉清: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缘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山南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朱静、被申请人五周青、被申请人六上海东匠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七杭州祥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八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九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杭州坤鑫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一武汉恒禄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二武汉市嘉伦诚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三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四上海东淳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五文汉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特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缘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诉讼费800元,由申请人上海缘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江苏伊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悦、上海非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胡书来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伊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悦、上海非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7元,由上诉人胡书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李海林、张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海林、张晓燕、上海禹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繁竑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该案现已审结。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00,000元。二、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9,324,300元。三、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利息和违约金为人民币6,783,600元、以人民币5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4倍计算)。四、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差额补足款人民币7,716,800元。五、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差额补足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716,8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林、被告张晓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林、被告张晓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李海林、被告张晓燕对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海林、被告张晓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权,可以与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95.78%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九、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权,可以与被告上海禹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4.22%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权,有权对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对被告上海繁竑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繁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9,640,544元。十一、驳回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930.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72,930.91元,由原告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88.15元,由被告上海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林、被告张晓燕、被告上海禹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人民币667,842.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谢俊雄、谢俊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敏明因与被上诉人李玲及原审第三人谢俊雄、谢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敏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杜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6.25元,减半收取计11,668.13元,由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付星星、上海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艳与被上诉人上海石雷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付星星、原审第三人上海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杨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王小平、王小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茂建与被上诉人上海松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小忠、王小平、原审第三人上海茂肯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王茂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林永鹏: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永鹏、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0676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长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24483号民事判决;二、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150,000元;三、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46800元,由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负担335250元,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50元;鉴定费88,100元,由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厦门茂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0元,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负担97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卞美余: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卞根余与被申请人卞忠余、卞富裕、张环女、卞美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6216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二、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鸡山村449号和天宅路34弄34号的拆迁补偿款和放弃安置房源货币补偿款共计7990351元,由卞忠余得961900元、卞富裕(含马巧兰和卞开星份额)得2333400元、卞根余(含谢春燕、卞开阎、卞宥童份额)得3324551元、张环女得1040500元、卞美余得330000元;三、卞富裕和卞根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数额给付卞忠余、卞美余和张环女。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7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2732元,由卞忠余负担8154元、卞根余负担30681元、卞富裕负担22280元、卞美余负担2797元、张环女负担8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0元,由卞根余负担13178元、卞忠余负担8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陆旭平: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广西惠禾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林供应链(日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四季丰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张翔、陆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97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广西惠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日
陈文潜、吴晓嫒: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以持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7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上诉人朱以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吴锦昉: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建元、吴静洁与被上诉人嘉兴久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锦昉、王瑛、王强、王勇、马骏、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朱碧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长清与被上诉人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甄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51元,由上诉人周长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宿芙凌:本院受理张玉玲,丁婉莹诉丁宝铜,宿芙凌,丁航,丁博良,邹林昆,邹逸茗,丁宝艳,杨玉凤,沈国宪,丁宝红,丁浩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撤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玉玲、丁婉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张玉玲、丁婉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沈阳、郭立、胡冬冬、徐鸿、韦宁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涛与被上诉人上海鑫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兆慧、沈阳、郭立、胡冬冬、徐鸿、韦宁燕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伯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9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24元,由上诉人陈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顾飞飞、曹月琴,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姜晓雅因与被上诉人梁志标,原审被告顾飞飞、曹月琴,原审第三人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3.48元,由上诉人姜晓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王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九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沈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春序: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沈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春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敏,吕东潮诉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李敏、吕东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笙业奉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岩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八九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笙业奉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艳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汪东红,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任鸿虎与被上诉人上海海益机械设备成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汪东红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任鸿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敏、吕东潮与被上诉人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李敏、吕东潮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6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二、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4,095元;三、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584,09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三条中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付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五、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的工程价款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54元、鉴定费99,588元,由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3元,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5,1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5元,由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元,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156元;公告费650元,由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昆山健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柯德贵因与被上诉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昆山市博爱医院、昆山健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仓长征医院、陈瑞虎、陈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1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柯德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谢奕丰、喵行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艳霞:

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奕丰、周安翠、喵行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艳霞、袁莉莉、赵昌林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柠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宏志信息系统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宪红与被上诉人辰卿信息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宏志信息系统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周宪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元晓生、年继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方伟天与被上诉人邵迪飞,原审被告元晓生、年继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伟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方伟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王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真绿商贸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1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王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精升商贸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王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艺匀食品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何翔雄: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丽与被上诉人何翔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施宏伟、张红卫: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4220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2元,退还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24,415.5元)。再审公告费340元,由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悉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商红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振波与被上诉人海悉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商红梅、孙俊才、李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6975号民事判决;二、解散被上诉人海悉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上诉人海悉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扬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调解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腾信麦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亨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非、杨卓雨诉上海西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腾信麦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2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7.0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海亨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卓雨与程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蔡文烨:本院受理张锦连诉蔡文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张锦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许达:本院受理上诉人于张与被上诉人许达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于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陈善海:

上诉人上海棋阁棋牌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顺君、陈善海、原审被告俞青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上诉人上海棋阁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系本院委托调解中发生的和解后撤诉,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盘良与被上诉人唐宝根、原审被告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9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曹盘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舞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熊国玉、杨婕、任海宏:

上诉人上海舞图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赵曜及原审被告上海舞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熊国玉、杨婕、管响云、刘南君、任海宏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曜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46.71元,由被上诉人赵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46.71元,由被上诉人赵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罗晃: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遵国因与被上诉人聂瑛(NIEYING)、原审被告罗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任遵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沪0114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13,000元,由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李璟:原告盐港聚融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8)沪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申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814元,由被告李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赵付磊、张志田、刘国菊、陈德宇、李德龙、李鑫、王德勤: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悦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付磊、刘国菊、李德龙、陈德宇、李鑫、王德勤、张志田、原审第三人许小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上诉人上海悦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王伟锋、王华美: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省亘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伟锋、王华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河南省亘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王潇、张建华、王朋云、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荣、王潇、张建华、钱肖锋、王朋云、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未缴纳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所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朋云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朋云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追加张建华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建华应在未缴纳出资2,37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钱肖锋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钱肖锋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王朋云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王潇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潇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钱肖锋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王潇应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张建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追加贺荣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荣应在未缴纳出资2,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张建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387.77元,由贺荣负担10,419.55元,王潇负担1,838.74元,张建华负担11,645.37元,钱肖锋负担612.91元,王朋云负担612.91元,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258.29元。公告费900元,由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岭、张岳、杨薇、杨东健,第三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张岳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裁决书确认的债务,向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云岭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裁决书确认的债务,向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杨薇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对张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追加杨东健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张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2.65元,由王云岭负担人民币878元,张岳负担人民币3,557.65元、杨薇人民币3,557、杨东健负担人民币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杭州敏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启绘展博文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朝波、杭州敏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2925号民事判决;二、追加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2023)沪0117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38万元范围内对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原审被告平朝波为(2023)沪0117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75万元范围内对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启绘展博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2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36元,由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47.50元、原审被告平朝波负担3,98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97.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腾硕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金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岳、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筱蕾、原审被告金立佳、原审第三人上海腾硕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金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916元,由袁岳负担8,997元,东方飞马公司负担5,998元,陆筱蕾负担20,9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袁岳、东方飞马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95元,由袁岳负担8,997元,东方飞马公司负担5,9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袁岳、东方飞马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本院受理何琦莹诉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为何琦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瑞香的继承人过渡补贴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666元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何琦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送达裁定书

上海光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脑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光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脑晟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科脑智(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辖终86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其他公告

石云松、陈志霞、上海迪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杨圣: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晨铭就(2024)沪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4)沪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追加郭升清为上海仲裁委员作出的(2023)沪仲案字第4724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650万元的范围内与石云松对上诉人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440万元的范围内与陈志霞对上诉人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改判追加钟小飞为上海仲裁委员作出的(2023)沪仲案字第4724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90万元的范围内与陈志霞对上诉人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国家卫星导航应用浦江产业基地3#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3幢)、4#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4幢)、5#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5幢)及85.46%的地下车库B区(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9幢)的价值损失,暂计人民币283,402,380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83,402,38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尧城、王杰、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张尧城就(2025)沪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张尧城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沪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第2、第3项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