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高泰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宸谨煕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高泰仓储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路易达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7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高泰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宸谨煕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高泰仓储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路易达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7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李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庚香诉被上诉人上海兴丰沐浴有限公司、李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86,917,734.22元;2.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6,917,734.2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3.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费、公证认证费、查明外国法并聘请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费用、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律师费等合理支出,暂计人民币70万元。4.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以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质押给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奇峰国际股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5.确认如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依据其注册地法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后,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应就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杨东军、景怀暄基于人格混同就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法院未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杨东军、景怀暄作为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的董事、股东应在判决后3个月内将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恢复至开曼公司总登记处公司登记册;且如杨东军、景怀暄未能按要求期限将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则杨东军、景怀暄应在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彭浩、陈家旭、人民陪审员李蓓。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86,917,734.22元;2.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6,917,734.2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3.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费、公证认证费、查明外国法并聘请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费用、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律师费等合理支出,暂计人民币70万元。4.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以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质押给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奇峰国际股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5.确认如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依据其注册地法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后,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WIDER SUCCESS HOLDINGS LIMITED(广成控股)应就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杨东军、景怀暄基于人格混同就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法院未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杨东军、景怀暄作为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的董事、股东应在判决后3个月内将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恢复至开曼公司总登记处公司登记册;且如杨东军、景怀暄未能按要求期限将MAGIC STONE FUND(CHINA)(奇石基金)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则杨东军、景怀暄应在天津市利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付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彭浩、陈家旭、人民陪审员李蓓。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腾冲纵横火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保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申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福田区品逸轩茶烟酒商行: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锦连与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为举证期限。定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叶柏生、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浩、叶柏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与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499号1层、2层,1503号1层、2层,1501号301-312室、401-413室房产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在执行(2021)沪01执恢262号案件过程中,保护原告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将涉案房屋带上述租约(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31年2月28日)进行评估处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叶柏生、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浩、叶柏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与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499号1层、2层,1503号1层、2层,1501号301-312室、401-413室房产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在执行(2021)沪01执恢262号案件过程中,保护原告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将涉案房屋带上述租约(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31年2月28日)进行评估处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甄多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府澜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甄多采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被告上海府澜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17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严平(此人在境外):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严斌与被上诉人李中及原审被告严政、严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姜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栋的仲裁协议有效。另,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进行听证,届时若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俞岳民:

本院受理原告姚幸福诉被告贵州逐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永和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泓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和美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俞岳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不予执行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24)厦鹭证执第1917号执行文书;二、审判该公证文书涉及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合法性,认定《借款合同》、《永和美直接融资计划产品认购协议》、《还款协议》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主合同及担保、股权质押次合同无效;三、解除原告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五、将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线索移送有关机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孙春蓉。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徐小喆、嘉兴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食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翔、徐小喆、嘉兴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中止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中环北路732号1号楼2楼201-212室的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并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租赁权在拍卖后继续有效,带租约评估拍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3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子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天城投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思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波业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请求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4879号裁决书。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九楼)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潮州华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华瀛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初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2.解除对潮州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192万元股权的冻结;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5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如、蒋鑫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6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送达判决书

任学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一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任静静、任学兵、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86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一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杨宜庸、磐多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立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2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余剑: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余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刘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魏玉可、任刘义、王冬: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国锐因与被上诉人魏玉可、任刘义、王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7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朱国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吴义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英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义柱、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74元,由上诉人黄英河负担770.7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50元。公告费480元,由上诉人黄英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津市市齐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嘉琳与被上诉人津市市齐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盛电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孙嘉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邱莉、邱新华、刘坤: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河南新农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烨、穆成林,被上诉人邱莉、邱新华、刘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农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500元,陈烨、穆成林共同负担18,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刘书全: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餐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娴、刘书全、原审被告重庆盈熙横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54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重庆餐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张兴科,南京盛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汤立飞与被上诉人上海观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海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李帆、原审第三人张兴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盛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1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上诉人汤立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浩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顺竹心合快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顺心快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浩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天地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该案现已审结。因你方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6元,由上诉人上海顺竹心合快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丛福滋:本院受理李春雨诉丛福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朱金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尚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金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40元,两项合计1,140元,由上诉人上海尚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刘菊青、吕昌亮、江云仙、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云仙、吕昌亮、吴秋狗、刘菊青、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吕昌亮、刘菊青、吴秋狗、江云仙为本院(2024)沪01执28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吕昌亮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刘菊青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吴秋狗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吕昌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刘菊青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菊青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4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吴秋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江云仙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吴秋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12.05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吕昌亮、刘菊青、吴秋狗、江云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卫程兵、陈光芬、卫桂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卫丹红、方君喜、方哲毅与被上诉人陈光芬、卫桂明、卫程兵、第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刘壮靖: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莹、姚爱珍因与被上诉人赵全章、赵帅、赵伟国、赵伟敏、赵力帆、赵玉婷、赵伟群、钱建慧、刘壮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63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董莹、姚爱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杨晓聪、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罗建中、叶敏因与被申请人丁男、原审被告杨晓聪、叶轩绮、原审第三人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丁男撤回起诉;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270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罗建中、叶敏撤回再审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公告费460元,由丁男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罗建中、叶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杨坤: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士宽、刘文英、黄用秀、赵行婷、赵行政与上诉人叶行因与被上诉人周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3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33元,由上诉人赵士宽、刘文英、黄用秀、赵行婷、赵行政负担5,220元,由叶行负担2,913元。公告费200元,由赵士宽、刘文英、黄用秀、赵行婷、赵行政负担100元,由叶行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印象奥莱(吉林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州易方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可、印象奥莱(吉林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象奥莱(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中融产城(海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7元,由上诉人苏州易方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平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金石国际大酒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圣斌与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保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平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平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金石国际大酒店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范圣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77.94元,公告费900元,由范圣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张欢: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徐侯聪与被上诉人田广峰、王倩、陈德棉、张欢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财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4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徐侯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9元,由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刘望娟(中国籍,现居住澳大利亚)、曹佳旸(中国籍,现居住澳大利亚):

本院受理上诉人兰兰因与被上诉人曹晖、刘望娟、曹佳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23元,由兰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张志信、陈玲娣: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光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华、周凤汇、张周清、原审被告金金保、金冬辉、张志龙、张志信、陈玲娣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张光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传强与被上诉人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2025)沪01民终12056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郑传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陈治廷(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唯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判决,以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罗汉(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惠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皓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军、迟艾军、漏德宝、杨云龙、彭洋、李智、杜文、高同强:

上诉人程昊阳、吴健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炎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北省皓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军、迟艾军、漏德宝、杨云龙、彭洋、李智、杜文、高同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程昊阳、吴健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杨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勇、张绪祥、郭宗幺诉被上诉人海湾糖业有限公司[AL KHALEEJ SUGAR CO (L.L.C)],原审被告杨建华、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人民币2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AL KHALEEJ SUGAR CO(L.L.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建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杨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勇、张绪祥、郭宗幺诉被上诉人塞瑞铝业有限公司(Syral Aluminum P.J.S.C.),原审被告杨建华、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人民币2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三至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塞瑞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建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甘晓华与被上诉人上海顺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0元,由上诉人甘晓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上海北尚广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陶春华、陶佳佳与被上诉人上海巧乐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尚广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沪01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陶春华、陶佳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7元,由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吕聚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攀勒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吕聚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9.56元,由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华,宋海蓉诉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道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薛华、宋海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潘光:本院受理潘璐西,吴晓强,吴丽娜,吴小平,吴宪,张清,张杰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顺忠、潘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潘璐西、吴晓强、吴丽娜、吴小平、吴宪、张清、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海蓉、薛华与被上诉人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道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薛华、宋海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张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雷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繁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张俊及原审第三人张康、陈道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7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深圳市润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惠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場勉(OBA TSUTOMU)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民初5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938元,由上诉人上海惠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場勉(OBA TSUTOMU)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陈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琦雅与被上诉人娄延川、陈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罗琦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周甸园、胡文平、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清河百货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允底、施丽湖、胡冬梅、胡文壶、胡忠雷、胡文周、胡文丰:

本院受理原告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与被告郑凯、周甸园、胡文平、第三人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清河百货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允底、施丽湖、胡冬梅、胡文壶、胡忠雷、胡文周、胡文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500元,由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路茂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聚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鸿泱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路茂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21年9月3日签订的《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10版)》中的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上海鸿泱物流有限公司有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聚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新章与被上诉人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祝新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陈金山、朱幼堂: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国潮与被上诉人王伟松、原审第三人陈金山、朱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6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9,126元,由上诉人朱国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何邦呈:本院受理上诉人蒋福青、上诉人孙优优与被上诉人何邦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623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何邦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蒋福青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并偿付上诉人蒋福青以人民币2,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含本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含本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上诉人蒋福青要求上诉人孙优优与被上诉人何邦呈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30,400元,由被上诉人何邦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5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合计人民币25,755元,由被上诉人何邦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施宏伟、张红卫: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4220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2元,退还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24,415.5元)。再审公告费340元,由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送达裁定书

王世秋: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莉莉与被上诉人王世秋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3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 准许蔡莉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蔡莉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芮优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佑健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冠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芮优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辖终9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其他公告

宿芙凌:本院受理张玉玲,丁婉莹诉宿芙凌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上诉人张玉玲,丁婉莹就(2024)沪01民撤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张玉玲,丁婉莹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撤5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