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孙超、上海钊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华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第三人上海钊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追加孙超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决孙超对第三人在(2024)佛仲字第1937号仲裁裁决书所涉债务113,781.79元(货款本金91,852.62元、暂计至2025年5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264.45元、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1,033元、仲裁受理费4,092元、暂计至2025年5月9日的迟延履行金2,539.72元)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8月22日9时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罗汉(台湾地区):本院受理石惠平诉罗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8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刘菊青、吕昌亮、江云仙、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青、吕昌亮、吴秋狗、江云仙、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刘菊青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吕昌亮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追加被告江云仙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吴秋狗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成都智电新实力志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廖明艳诉被申请人成都智电新实力志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申请书、传票等。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1.撤销上海市上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11号作出的(2024)沪仲案字第7589号仲裁裁决;2.对于合同的三性重新鉴定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本院定于2025年8月1日9点在第27法庭对本案进行听证。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朱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请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41,718,624.75元。2.(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迟延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8,616,378.0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人民币141,718,624.75元为本金,按14.18%的利息罚息率计算,自2024年10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及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朱铎华就第1、2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本案将于2025年8月12日9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建新。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决追加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2,718.7722万元范围内对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追加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413.1969万元范围内对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刘友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耀、赵仁辉与原审第三人刘友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上海竞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智德与被上诉人谢蔚桢、宋海平、原审第三人上海竞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佘伟,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莫爱萍与被申请人佘伟、张永进、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确认申请人签署的《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一条适用于三被申请人。佘伟、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九楼)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送达判决书

上海翔兆贸易有限公司、何大朋: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星龙家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开俊、上海翔兆贸易有限公司、何大朋、原审第三人季浩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93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93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6元,由被上诉人王开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方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聚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广州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方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聚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鸿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方圆乐维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明鑫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方圆乐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方圆辉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方新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方圆乐维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明鑫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方圆乐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方圆辉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润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方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程巧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众音诉被上诉人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程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2.20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王众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金伟、陈俊伟、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昆山凯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谈永刚、金伟、陈俊伟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6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3元,由上诉人昆山凯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榕鸣、黄燕姿:

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榕鸣、黄燕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二、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三、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如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与被上诉人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以被上诉人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的97.80%股权(对应出资额48,9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上诉人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如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与被上诉人程榕鸣协议,以被上诉人程榕鸣持有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的1.54%股权(对应出资额77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程榕鸣所有,不足部分由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如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与被上诉人黄燕姿协议,以被上诉人黄燕姿持有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的0.66%股权(对应出资额33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上诉人黄燕姿所有,不足部分由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3,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691元,由被上诉人上海中城联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3,422元,由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州华旭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榕鸣、黄燕姿共同负担275,269元;公告费400元(已预缴),由被上诉人程榕鸣、黄燕姿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825.40元,由上诉人福州锦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饰然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饰然实业有限公司、徐荣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加工费95,0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上诉人许树宏对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许树宏其余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88元,由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被上诉人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上诉人上海骁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216元,被上诉人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5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陈德丰、李明春:

上诉人李明理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晨瑞橡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德丰、李明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陈德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3,610万元范围内对(2023)沪0113民初7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江阴晨瑞橡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李明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980万元范围内对(2023)沪0113民初7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江阴晨瑞橡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李明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2023)沪0113民初7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江阴晨瑞橡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4元和财产保全费3,787元,由原审被告陈德丰、上诉人李明理和原审被告李明春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审被告陈德丰、李明春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4元,由上诉人李明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阿文化城(宁夏)控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弦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弦互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弦互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中阿文化城(宁夏)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三弦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林璋、周韵、上海锳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英坤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施志刚、沈玲琳、居庆樱、周韵、林璋、上海锳坤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英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0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刘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高红兰:本院受理上诉人卞晓领与被上诉人上海凤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公告费人民币340元,均由上诉人卞晓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华士信、梁秀芬、王和平、合肥道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嬉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奎清与被告华士信、梁秀芬、王和平、合肥道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嬉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奎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本院受理何琦莹诉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为何琦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瑞香的继承人过渡补贴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666元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何琦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张震、李胜杰、上海煊尼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嘉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张震、李胜杰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煊尼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41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李嘉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吴振超: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潘勇因与被申请人吴志荣及一审被告武汉汉鼎力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力天公司)、吴振操、胡海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再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沪0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志荣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24,358.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130元,由吴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橙果金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邓军、陈丽娜、刘雪辉、李嘉、王智、申文欣、孙绍岩、正德嘉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西藏什刹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橙果金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邓军、第三人陈丽娜、刘雪辉、李嘉、王智、申文欣、孙绍岩、正德嘉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执复97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要点为: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执异249号执行裁定主文中驳回西藏什刹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正德嘉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2022)沪0104执366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部分。二、追加正德嘉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2022)沪0104执366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正德嘉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对(2021)沪0104民初218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北京橙果金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原告西藏什刹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侯慧:

上诉人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侯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曹鸿飞、潘秋雨,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林骏驱、朱桂弟、余石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毅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鸿飞、潘秋雨,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01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0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追加林骏驱为(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林骏驱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对(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毅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曹鸿飞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林骏驱在另案中已经承担出资责任的部分,予以扣除;三、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0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追加朱桂弟为(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朱桂弟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对(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毅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曹鸿飞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朱桂弟在另案中已经承担出资责任的部分,予以扣除;四、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01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追加余石涌为(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余石涌在上述第二项林骏驱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石涌在上述第三项朱桂弟的补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石涌在增资未出资人民币50万元范围对(2021)沪0117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毅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与曹鸿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余石涌在另案中已经承担出资责任的部分,予以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2元,由曹鸿飞负担人民币3,239元、余石涌负担人民币3,239元、潘秋雨负担人民币324元、林骏驱负担人民币972元、朱桂弟负担人民币648元;一审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林骏驱负担人民币46元、由朱桂弟负担人民币31元、曹鸿飞负担人民币154元、潘秋雨负担人民币15元、余石涌负担人民币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859元(林骏驱预交人民币972元、朱桂弟预交人民币648元、余石涌预交人民币3,239元),由林骏驱负担人民币972元、朱桂弟负担人民币648元、余石涌负担人民币3,239元;二审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林骏驱负担人民币200元、朱桂弟负担人民币200元、余石涌负担人民币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淮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万健与被上诉人孙浩、原审被告上海淮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96元,由孙浩负担485元,万健负担1,6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万健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王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宽处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梓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铂奕(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瑞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斌、上海梓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迤公司)、铂奕(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梓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79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铂奕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由瑞楼公司负担1,534元,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29,641元;一审中的公告费460元,由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公告费200元,由瑞楼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梓迤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铂奕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陈仁锡: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与陈仁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苏霞豹:

上诉人赵彤与被上诉人周何秀、苏霞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0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00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周何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赵彤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赵彤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620元,由上诉人赵彤负担2,498元,由被上诉人周何秀负担3,1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赵彤负担1,734元,由被上诉人周何秀负担2,1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朱皓丽(ZHU HAOLI)(加拿大籍):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青、崔华及叶松娟因与被上诉人朱皓丽(ZHU HAOLI)、上海昭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胡嵌崎、上海启翀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耀闵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因被上诉人胡嵌崎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启翀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5元,由上诉人上海耀闵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上海玖裳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绍兴柯桥火炎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垚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玖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绍兴柯桥火炎焱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金后宝、陈延浩: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元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伟、邱湘君,二审被上诉人朱翔、金后宝及一审被告金德世、陈延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23)沪01民终173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73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袁伟、邱湘君应对本院(2023)沪01民终173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金德世、陈延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7,86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7.56元;再审案件公告费340元,均由金德世、陈延浩、袁伟、邱湘君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上海佳德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旺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超、原审被告上海佳德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4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47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丁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4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佳德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潘旺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潘旺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8元,上海佳德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超共同负担3,5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丁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金立兵、上海鼎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亚波与被上诉人上海道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立兵、原审第三人上海鼎尊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96元,由上诉人高亚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朱静、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朱静、陈鹏、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31.64元,由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美杰、朱怡、原审被告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岳超芳:

本院受理万娜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4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万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 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万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任汪美、唐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莫祥林与被上诉人周世文、原审被告任汪美、沈雪红、唐燕、原审第三人上海翠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莫祥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邓碧莹、江西深影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水仙与被上诉人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碧莹、原审第三人江西深影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8.5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郑水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王超、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万寿与被上诉人杨荣、原审被告王超、原审第三人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杨万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周林妹、邵惠英、王媛、胡金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邱水英、胡建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陈胡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胡美凤、胡美兰,原审被告张霓华、张华娣、张翠华、周金土、周金伯、周林妹、周金国、邵桃英、王媛、邵惠英、邵惠琴、胡金福、胡翠芳、胡金山、胡金花继承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由邱水英、胡建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三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张春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伟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忆、姜爱君、陈建中、张春玲、陈毅忠、陈金芳、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 01 民终 4681 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3,370 元,由陈伟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家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诚诺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家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王雪、周玉凤、张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邵慧敏与被上诉人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雪、上海铝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乐翀、陶林江、周玉凤、李钢江、张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4元,由上诉人邵慧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赵奎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磊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九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4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海磊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美杰、朱怡、原审被告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冯卫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峰速顺通(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金华、原审第三人冯卫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峰速顺通(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时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毛东进、徐军、何乃文、原审第三人上海时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盛源吉(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南光石化有限公司诉盛源吉(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杜莉玲:

上诉人禹天文化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唐吉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禹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杜莉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84元,由上诉人禹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刘正荣、上海祐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明杰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上诉人张明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邓如琪:

本院受理昝钊、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9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00元,由昝钊负担1,265.00元,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季辉因与被上诉人中新经济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0.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季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仝欣、原审被告艾乐天、原审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博兴路七店、原审被告宁波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宁波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5元,公告费340元,由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852元,由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品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2元,由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杜娟、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宇炜、原审被告安杜娟、原审第三人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6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万寿与被上诉人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高兴民、蔡文锋、田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5)沪01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二、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使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2月7日解除;三、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91,700元;四、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49,000元;五、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49,000元;六、杨万寿在认缴16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王超在认缴66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5元,由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元,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杨万寿负担20,081元。公告费400元,由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杨万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杨万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李瑞华(WILSON LEE,澳大利亚):

本院受理原告韩宏伟与被告李瑞华(WILSON LEE)、吴宝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韩宏伟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澳大利亚):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海宝、翟金美、王雨嘉与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及一审被告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0978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861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再审公告费340元,均由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送达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沪01民辖终544号 上海柯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岭、毕宝玉、顾钧、上海柯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振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辖终5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创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和平与被上诉人上海赢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创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沪01民终3590号 由东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蓉芳与被上诉人杭州汇鑫毛纺织厂及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5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 准许董蓉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半收取1,815.5元,由上诉人董蓉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其他公告

朱静、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朱静、陈鹏、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上海琛懿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晓倩与被申请人上海琛懿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确认杨晓倩与上海硕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慧裕优创教育产业有限合伙协议》第五十三条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适用于上海琛懿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项宣法: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宏宇与被申请人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项宣法、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确认沈宏宇与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项宣法、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及股权变更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